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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起选聘物业公司必须招标 内定管家将被罚款

http://sd.house.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8:34 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4月4日讯 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的“潜规则”将从5月1日起彻底被打破。《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保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后,如未按规定通过招标选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按照规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
物业管理。未按规定通过招标选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建设单位可持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单位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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