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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品房签约行为 售楼处须公示合同文本

http://sd.hous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1:34 京华时报

  为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建委昨天下发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应当自领取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在项目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商品房预销售的认购书和签约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已确定的相关约定和补充协议内容。

  通知重申,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直接删除或修改
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的内容及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买卖双方补充协议中若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为准。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潘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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